世界观点:嘉定开出首例“电子烟”罚单

时间:2023-05-31 12:14:53     来源:上海嘉定

日前,嘉定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


(相关资料图)

对一家提供试吸服务的电子烟售卖点

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,

这也是嘉定开出的全区首例电子烟罚单。

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,该电子烟售卖点在柜台上设置有供顾客试吸的电子烟杆、烟弹及一次性烟嘴等烟具,其行为违反《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》中“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有义务不设置任何与吸烟有关的器具”的相关规定。

嘉定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公共卫生监督科科长杨浩介绍,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的《电子烟管理办法》第三条明确:电子烟包括烟弹、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,根据修订后的《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》,电子烟纳入监管范围,明确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、室内工作场所、公共交通工具等禁烟场所吸烟(包括电子烟)。

“所有的禁烟场所所在单位,应当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,对吸烟者进行劝阻,同时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电话,不提供任何与吸烟有关的器具。”杨浩补充说道。

通过现场宣传和教育,被处罚的场所负责人认识到错误,当场撤除了电子烟试吸相关器具,承诺严格遵守《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》,履行控烟禁烟义务。

下阶段,嘉定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将继续加强公共场所控烟执法力度,针对问题顽固场所加强日常监督频次,同时进一步做好宣传教育,引导市民不在室内公共场所吸烟(包括电子烟),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,保障市民身体健康。

法规速递

《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》第十八条规定,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未履行禁烟义务,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可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第十九条规定,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,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,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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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讯员:张燕

编辑:王安琪、卓明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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